实践中一直流传一句话:“有借条不构成刑事诈骗”,甚至有的律师也会如此给当事人解答。显然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型诈骗指的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无论是诈骗还是借贷型诈骗,核心要求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结果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显然,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借条”或“还款计划”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认定借贷型诈骗依然得回到诈骗罪的基本认定规则上来。
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偿还能力
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案件涉案者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甚至于有的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然其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包装为有钱人表明自己具有偿还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从客观上就不具有任何偿还借款的可能性。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了欺骗行为索
如行为人如实告知自己的资产情况和还款能力,被害人还愿意出借钱款,自然不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但时间中的情况是,行为人一般会将自己的情况进行隐瞒,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甚至于有独立或者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等等。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可能会给被害人出示相关虚假产权证、合同,投资协议等。表明行为人在积极地虚构相关事实,视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三、要审查钱款的去向
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或者有意转移财产,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事后因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四、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具体用途及不能归还的原因
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及不能归还的原因,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行为人借款后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或者少部分用于正当用途、大部分用于挥霍。如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借款后不能归还的原因。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挥霍、非法活动而造成无法偿还借款,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归还的实际行为及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一是借款后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借款后积极按照约定履约,如支付利息、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不逃避借款人的追债行为等,均可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借款后,无论是行为人自己的原因或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借款无法偿还,如果行为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逃避隐藏,则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则可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这一点也是最难判断的,行为人一般来说都认账,只是称没有钱归还,故仅凭这一点难以判断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必须是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依据形式层面下结论。借贷型诈骗的行为人,主要的动机就是想把诈骗犯罪通过形式上的借条或还款计划变为借贷纠纷,从而达到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所以在实践中,除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外,更重要的是坚持,因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以双方具有借条、借贷合同等借款凭证,且行为人认可收款事实为由不愿意立案,这就要求被害人需要坚持观点,且通过合法方式进行控告,以求达到刑事立案。
当然最后要说的是,实际中也不乏将真正的民间借贷演变成刑事犯罪的情况,有通过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