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我们承办了不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最近也有很多当事人联系、咨询委托,但实际上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概念及实务认定存在很多误区,且这些误区都是存在共性的,本人我结合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给当事人及家属普及一下传销罪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一些可能的辩护空间。
但在此之前,我想给大家明确一点,现在的传销早就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传销,大家所熟知的传销是那种“集体上课、封闭式洗脑、吃住集中管理” 的模式。而现在的传销都是有着看似合法的商业模式包装的,最常见的比如商品交易,抢单,秒单之类的,很难分辨,不要说普通人,就连不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人初次接触也可能不设防。
一、核心法律依据
- 1. 刑法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以上两份文件,是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律师开展辩护的核心实务依据,所有案件的认定均围绕该规则展开。
二、实务核心认定标准
结合我的办案经验,本罪的定罪核心并非“有没有产品、有没有实体店”,而是商业模式的底层逻辑,司法机关办案只看四个核心要件,缺一即可入罪。这个很重要。
- (一)入罪门槛:人数 + 层级:实务中统一裁判标准:参与人员 30 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即可对组织者、领导者立案追诉。这是本罪最无争议的入罪标准,也是很多当事人的“翻车点”。很多当事人辩称:“我只是随便分享,没刻意拉人”“很多人是自动加入的,不是我发展的”。但在司法认定中,只要是通过你的推广链接、二维码、邀请码加入的人员,均计入你的涉案人数,不以你主观是否刻意招揽为转移。同时,线上传销跨地域传播,人数极易累积,短短数月即可达到入罪标准。
- (二)主体认定:只罚组织者、领导者刑法明确规定:普通底层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仅追究核心人员刑事责任。结合司法解释及办案实践,以下人员会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1.发起、策划、搭建传销平台、制定返利规则的核心人员;2.负责团队管理、层级维护、人员统筹的管理人员;3.专职讲课、培训、宣讲、线上引流造势的宣传人员;4.多次参与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5.对组织扩张、人员招募起到关键作用的骨干人员。
- (三)商业模式认定:区分合法经营与传销骗局
实务中最难区分、也是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合法销售 VS 传销式团队计酬司法裁判铁律(多年恒定口径):1.合法商业:收益来源于产品真实销售差价,面向普通消费者零售,不靠拉人头获利;2.传销犯罪:产品只是“道具”,商品价格虚高、无实际市场价值、极少对外零售,所有核心收益、高额提成,全部来源于新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现在的传销骗局极致伪装:美妆、保健品、日用品、会员服务应有尽有,甚至有正规营业执照、线下门店。当事人往往坚信“有产品就是正规生意”。但庭审中,我们通过流水核查、证人证言、平台规则核查可以明确:参与者买产品不是为了使用,是为了获得拉人返利资格,这一核心特征,直接穿透所有合法外衣,被认定为传销活动。这也是绝大多数此类案件无法做无罪辩护,只能做量刑辩护的核心原因。
- (四)情节严重认定(五年以上重刑标准)
具备以下情形,量刑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涉案人员累计 120 人以上;2.涉案资金流水 250 万元以上;3.曾有传销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参与传销活动;4.造成参与者自杀、精神失常、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很多普通参与者涉案流水看似不大,但团队整体流水、整体人数会归属于上级骨干,很多中层人员被动触及“情节严重”,面临重刑,这是案件辩护中重点降档、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辩点。
三、律师视角:当事人最常见的五大无罪误区
1.误区一:我也是被骗的,受害者不用坐牢 实务判决:入局时被骗不代表全程无罪。当事人初期被欺骗加入,但后期明知是传销模式,仍主动发展下线、赚取提成、管理团队,主观故意成立,依然构成犯罪。
2.误区二:我没赚到钱,甚至亏钱,不构成犯罪 实务判决:本罪不以“个人获利多少” 为唯一定罪标准,只要实施组织、领导、招募行为,组织达到人数、层级标准,即构成犯罪。很多亏损的当事人,依然被定罪处罚。
3.误区三:熟人自愿加入,我没有欺骗、胁迫 实务判决:传销的“引诱” 包含夸大收益、隐瞒骗局本质、虚构盈利前景,不需要暴力胁迫。熟人自愿参与,不影响本罪“骗取财物” 的认定。
4.误区四:线上副业、短视频推广、社群分享不算传销 实务判决:传销的认定不分线上线下,只要符合层级、人头计酬、入门费三大特征,线上兼职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5.误区五:退出之后就没事了 实务判决:退出前发展的人员、产生的流水依然计入涉案数额;若退出后仍持续领取团队返利,后续新增人员同样计入涉案数量。
四、刑事辩护实务核心辩护空间
结合数百起案件辩护经验,针对本罪,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量刑辩护空间充足,实务中主要从以下角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不起诉:
1.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系被引诱入局,无主动策划、操纵组织的行为;
2.地位作用低:属于中层、底层骨干,非核心发起人、资金掌控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
3.危害后果轻:未造成人员伤亡、信访维稳、重大舆情等恶劣后果;
4.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5.退赃退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降低被害人损失;
6.情节轻微:涉案人数、流水刚达入罪标准,未达到情节严重;
7.自首立功:主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效果越好。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提前固定从宽情节、梳理涉案数额,是降低刑期、争取缓刑的关键,一旦案件移送起诉,部分有利情节将无法补救。以上是为大家总结的认定及辩护空间,但最重要的还是不要贪图高回报,如果判断不来某个模式是否涉及违法或者犯罪,我们用最朴素的价值观去判断,天上没有馅饼,即使有可能也掉不到我们自己头上。起码都听过庞氏骗局,最终一定是资金链断裂,投入资金直接损失,所谓的收益依法也应当没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传销案中没有受害人。
很多当事人存在致命认知误区:认为自己不是老板、不是创始人、只是打工 / 兼职,就不构成犯罪。我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普通群主、社群运营、招商讲师、区域代理,虽然没有平台股权、不掌握核心资金,但长期负责拉新培训、维护下线团队、推广项目,直接推动传销组织扩张,司法机关一律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反之,纯粹从事前台登记、后勤打杂、技术运维,完全不参与人员招募、不计人头提成、不参与团队管理的纯劳务人员,是我们辩护中争取无罪、不予起诉的核心重点。